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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八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報收視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訂收費標準,核准後公告之。

2、本市有線電視費率係由新竹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於每年底審核公告下一年度收費標準。

3、新竹振道有線電視(股)公司107年每月每戶基本頻道收視費用上限如下,並不得對同戶分機另收基本頻道收視費用。 (1)A組(129個頻道):每月每戶新臺幣(以下同)520元。 (2)A組加B1組(132個頻道):每月每戶540元。 (3)A組加B2組(132個頻道):每月每戶540元。 (4)A組加B1組及B2組(135個頻道):每月每戶560元。

4、本府公告新竹振道有線電視(股)公司「107年有線廣播電視基本頻道收視費用」,請參閱附件。

 

新竹市政府行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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